電腦及網路犯罪分析

 

電腦及網路犯罪分析
以電腦及網路為一般犯罪之通訊連絡工具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場所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工具

隨著電腦網路興起,網路已成為現代人新興傳播工具,電腦網路徒有高科技形象,然而管理機制卻大多未建立。因而也容易為人們利用此一無距離限制、隱密性、無實體化及匿名特性犯罪。網路犯罪是一種新興電的犯罪型態,屬智慧型犯罪,其中的共同點就是使用電腦設備及資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就其犯罪類型大約區分為以下八類:
一. 網路媒介及傳佈色情
二. 網路販賣違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三. 教唆他人犯罪
四. 網路詐欺
五. 網路恐嚇
六. 毀謗侮辱 妨害名譽(偽造文書)
七.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
八. 網路賭博



電腦網路犯罪的特性
電腦網路犯罪案件,皆具有以下的特性:
A. 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影響極大。
B. 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難追查。
C. 證據有限: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等實体的跡證。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數位化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語音、DNA等有個別性,如何提升數位化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D. 毀證容易: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而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滅。例如,電腦內部駭客程式、不法取得之資料,祇要按下刪除鍵或執行格式化指令,即能於瞬間銷毀證據。
E. 適法困難:民國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針對電腦犯罪通過修正刑法條文共計八條。然而電腦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現在修法解決的,只是過去面臨的問題;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往往令立法及執法機構追趕不及。
F. 跨國管轄:網路世界不易分辨你我及疆界,在網路上漫遊世界輕而易舉,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管轄的特性。
G. 偵查不易:以上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辦。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如槍、賭、色情的認定),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造成在偵查上困難度。

網路犯罪的偵查之所以困難,在於這種犯罪正好橫跨法律與資訊科學兩種截然不同的學科。網路犯罪在偵查過程中主導偵查方向之人員必須具備相當專業電腦及網路知識技術,法律基礎及犯罪偵查學識及搜證技巧。網路犯罪偵防需要集專業的鑑識工作與偵查工作於一體。

一. 網路媒介傳佈色情
設立色情網站
一夜情交易中心,媒介或自行設立
網路一夜情
銷售色情光碟影片
聊天網站或其他方式進行援助交際
自拍、情色貼圖公然猥褻 散播情色資訊於網路聊天室間或公眾領域


二. 網路販賣違禁、管制物品、盜版光碟、贓物、侵犯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例如:在網路上販賣
FM2
搖頭丸
毒品
其他禁藥
賣槍
網路販賣盜版光碟:如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
贓物
仿冒品
交易偽鈔


三. 教唆他人犯罪
例如:軍火教父
例如:自殺手冊


四. 網路詐欺
例如:網路銷售商品,收錢沒送貨

五. 網路恐嚇
例如:網路千面人

六. 毀謗侮辱 妨害名譽(偽造文書).
例如:
公佈電話、地址
公佈電子郵件帳號
散佈寫真
移植名星照片


七. 駭客侵入與散佈電腦病毒
例如:
截取銀行帳號,密碼
截取其他個人隱私資料
金融犯罪
木馬程式
窺伺資料
破壞或移植
駭客大戰
散佈電腦病毒


八.網路賭博
例如:
在網路上架設網頁,並提供賭博網站之功能,連續公然煽惑不特定之人上網賭博財物犯罪。


電腦(網路)犯罪對治安的影響

國人對於網路缺乏正確使用觀念,以及對於網路業者及網路交易,尚無適當之規範與道德規律,一些不當詐騙資訊充斥於網路,進而對於治安產生下列影響:
以電腦及網路為一般犯罪之通訊連絡工具。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場所。
以電腦及網路為犯罪之工具。
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之電腦為攻擊目標。
降低刑案之破獲率(美國網路犯罪破案率平均為百分之四)。
電子金融商務犯罪案件增加,影響金融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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