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怠為監管網際網路可能引致之法律責任
依據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當員工使
用公司網際網路的行為如果該行為侵害他人包括財產、生命、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等等權利時,除非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就該員工之選任及其執行職務之監
督已經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否則即須對於權利受侵害的人負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對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違反刑事法律規範時,例如員 工利用公司網際網路從事觸犯散播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賭博罪、毀謗罪、妨害秘密罪或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時,雇主消極的不予管理,是否會引此招來刑事責 任。一般雇主為了避免公司涉入類似的法律紛爭,或惹上不名譽的訴訟影響商譽,多採取嚴格禁止利用公司網路作非法使用之政策,並且適當的利用過濾軟體來加以 阻絕,以避免解釋上可能的幫助犯問題。 如何保護企業權益?
公司網路的合理使用規則
非合理之使用
關於隱私權之爭議 企業主對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行為的監看,引起最多關注的部分莫過於關於員工隱私權保障的問題。 企業主對於員工使用網際網路行為監看在隱私權的方面所引生的爭議主要分為兩個分面,其一是雇主得以監看的範圍和要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監看:是否須要得到員工同意等等的問題)以及就違反規定者的處理程序的問題,另一則是就監看所得資料的公開以及使用的問題。 惟儘管上述法律間有如上的爭議和矛盾,但是從兩個 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只要企業雇主能夠制訂明確的網際網路使用政策,並且以書面的方式取得員工的同意,透過該項同意來劃定員工對於隱私權可期待的範圍, 則不會因為進行監看而陷入侵犯員工隱私的法律紛爭中。因此在法律面不明確的現在,企業主最好的自保方式便是制訂明確及公開的網際網路使用政策。 法院針對監看E-mail之見解? 公司對於電子郵件之監看,政策方面有明確宣示,或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則員工電子郵件
之隱私無合理之期待。 我國目前尚無法律明文禁止雇主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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